2013-07-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问:学校组织这次捐款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捐款之后,学校又做了哪方面的工作?
文轩中学办公室主任谢德芳:闫森是我们学校的学生,他去世后捐出了肾、肝、眼角膜,是一种大爱,他的姐姐也患上尿毒症,这时候2010级二部和学校政教处、团委就发出了捐款倡议。为了用好善款,对捐款人负责,我们后来组织召开了家长委员会商定善款如何使用。我们觉得,善款是学生捐献的,学生没能力挣钱,学生的背后是家长,因此召开家长委员会。
问:家长委员会商定后拿出的是什么意见?
谢德芳:3月26日召开的家长委员会,经过商定,所捐的款项用于闫森的姐姐闫淑青看病用。每一步我们都咨询了律师,我们做的事情,合理合情合法。如果说给闫森捐,他已经去世,没必要了,所以倡议书上是说给闫森的姐姐捐款,这是家长委员会上一致通过的。随后就和闫森的家长签订了《捐款协议书》。
问:闫森的父母对这笔捐款持什么态度?
谢德芳:他们多次到学校要钱,哭过、闹过,想把剩下的善款全部要走,并说家庭困难欠债40多万,并说捐钱是为闫森家捐的就要给他,后来又提出要一部分作为闫淑青的营养费。当时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让其提供闫森、闫淑青前期未报销的单据,和看病期间的来回车费、住宿费单据,将这些拿来后报销。闫淑青的家长说没有,没有凭据我们没法给他钱。后来又告诉他闫淑青以后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都可以从善款中解决,但闫森的父母执意要钱。
问:学校对这笔捐款又持什么态度呢?
谢德芳:我们坚持按签署的《捐款协议书》执行,我们捐的钱用于救命、救急,但不救穷,我们当时给他的家长解释得很清楚。
问:这笔捐款怎么用,是谁说了算?
谢德芳:我们学校仅是善款的执行者,全体师生及全体家长才有权决定善款的用途。学校的工作重点在教学,我们没有过多精力牵扯到这个事件当中,为了让善款有一个妥善的处理方式,我们提请家长委员会表决如何处理。
家长委员会上我们提供了几种解决方案,全体家长一致同意采用如下方案:
鉴于闫淑青已出院,我们的捐款目的已达到,根据《捐款协议书》第六条:“如捐款目的达到后,捐款还有剩余,则甲方全部转移给红十字会,以服务于社会。”我们与红十字会联系,红十字会说其人手少,工作忙不受理我们的转捐。我们又联系了慈善总会,慈善总会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愿意接纳我们的转捐,并答应可以视情况继续关注此事。鉴于此,我们全体师生代表及家长委员会代表决定把剩余款项251,619.04元,全部捐献给聊城慈善总会。
(摘自媒体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