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木兰
在为“中国最美教师”张丽莉捐赠的过程中,佳木斯市慈善总会开通定向捐款账户,接受社会爱心捐助,受捐款项由佳木斯市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全部收支向社会公开
闫森的父母商量:把儿子的器官捐献出来,除了救治女儿,还有一个肾脏和肝脏、两只角膜给他人新生和光明
山东聊城15岁的少年闫森去世后,捐献的器官救了包括姐姐在内的5个人,学校向全校发出倡议向其家庭捐款。然而,募捐得来的31万只有6万元给了家属,剩下的25万元学校却以“捐款目的已达到”为由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闫森的母亲王万荣告诉媒体,学校除了5月底发快递告知他们剩余款项被转捐,再无任何交代。
而学校捐赠善款的家长看到了这样的报道后,也非常震惊,有家长表示:“本以为钱早就到了那个孩子家里了。”
这一切,让本来很单向很确定的慈善路径,变得复杂而不透明,也必然引来公众的猜想与骂声。
同样可援引的另一个案例,是“最美女教师”张丽莉舍命救学生后被碾断双腿,“张丽莉见义勇为爱心基金”最终获得捐款1572万元。当地民政部门公开表示,待她身体条件允许后,这笔善款及账目将交到她本人手中,由其自行决定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也有明文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事件回放:
复杂的“转捐”
故事可以从2013年3月13日讲起。这天傍晚,山东聊城的一个普通男孩闫森因脑血管畸形引起突发脑溢血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送到医院时,已无自主呼吸。
医院的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找到闫森的父亲闫玉房,告诉他孩子一旦去世,器官可以选择捐赠出来,救治他的另外一个孩子——闫森得了尿毒症的姐姐闫淑清以及其他病人。
3月14日,闫森去世。经协调员沟通,闫玉房夫妇将儿子的两肾一肝和一双眼角膜捐出,共帮助了5位病人。这是我国第700例器官捐赠案例,也是首例发生在旁系血亲之间的器官捐献。为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还专门召开了山东省人体器官捐献新闻通报会。
闫玉房是原聊城酒厂的下岗工人,妻子无业,家庭无稳定收入来源。因此通报会上,闫淑清所在的治疗医院千佛山医院向闫玉房夫妇捐赠了3万元救助款,泌尿科的医护人员也自发筹集了7700元来帮助这个家庭。
3月20日,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文轩中学发出《爱心捐助倡议书》,号召全校师生积极行动起来:“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让这个不幸而伟大的家庭在最困难的时候,感受到人间真情”。
倡议书公布后,闫森母亲带着当地记者到学校“领钱”,被学校劝回。
截止到3月26日,学校共募集善款311,674.04元。
三十一万元的善款并没有被立刻打到闫玉房的账号,因为这天学校与闫玉房又签署了一份《捐款协议书》,其中有两条规定成为了此后双方纠纷的关键点:一条是“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尿毒症姐姐闫淑清的医院治疗费用”,另外一条是“如捐款目的达到后,捐款还有剩余,则甲方(学校)全部转移给红十字会,以服务于社会”。
4月7日,聊城文轩中学在闫玉房的要求下设立了爱心账户。8号上午,向千佛山医院帐号打款3万元,用于闫淑清治疗。
5月10日,闫淑清出院。
5月21日,聊城文轩中学的相关负责人到千佛山医院调取了闫淑清的住院清单:从3月14日住院到5月10日出院,共花费85,736.8元,其中押金66700元,个人缴纳19,036.8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闫家负责,押金部分的支付则由4月7日学校拨付的3万元以及上文提到的医院及医护人员捐款构成。
隔天,闫玉房以医院需求为理由,向学校提出汇款要求,学校再次汇款3万元。因此,学校先后共支付6万元。
5月28日,闫玉房收到聊城文轩中学告知书:被告知在分两次向闫淑清支付6万元治疗费后,剩余251,674.04元善款将全部捐赠给聊城市慈善总会。告知书写到:“闫淑清:鉴于你已出院,我们全体师生捐款的目的已达到,现商议决定终止对你的捐助,剩余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慈善总会。特此告知。”告知书上附有35名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师生代表的签字。
随后,闫森的母亲找到聊城市慈善总会,要求其退还善款,对方表示:慈总接受捐款合乎规定,捐款一旦到账则不能退还。
■专家分析:
“捐赠人意愿”及“合同”是关键
该事件被山东当地媒体所广泛报道,引发了强烈社会反响。批评的矛头多指向聊城文轩中学,学校在5月30日就事件来龙去脉回应后表示不再接受采访,并声称很多声音让其倍感痛心。当然,也有校方支持者存在。一位参与闫森器官移植的当地人士就表示:闫森母亲在学校募捐尚未结束时就带着当地记者到学校要钱,此后又多次到学校和教育局讨说法,“搞得学校上不了课,社会影响很坏,正常教学秩序也乱了,把学校惹急了,才不愿意把钱给她”。
而事实上,除了感性分析外,这起在微博上被概括为“聊城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贫困家庭募捐31万,给了家属6万后,将剩余25万余元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的“恶性转捐”事件,从社会募捐和公益伦理的角度同样具有较大的探讨空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褚蓥强调:“捐赠人意愿”和“合同”是这起事件中的两个关键词。
褚蓥表示:按照学校最早发出的倡议书,捐款目的是帮助闫森家庭,这就代表了捐赠人意愿。不是捐给慈善总会,而是捐给这个家庭,最后钱落到慈总手里,就是违反了捐赠人意愿。“学校仅仅是代为管理善款的一方,没有权利处理善款,它单方面将善款转赠,违反了捐赠合同。”
他分析,学校在募款时说是为家庭募捐,属于邀约;捐赠人捐款则属于承诺,这样的一个过程已经形成了口头协议,也就是口头合同。按照合同法来讲,等于学校同每一个捐款人都形成了单体协议。“所以即便告知书上有35个代表的签字也没有意义,因为不能代表所有捐赠人捐赠意愿的改变。”
而针对学校与闫玉房签署《捐款协议书》一事,褚蓥则认为学校并没有该权利:它根本就不是签署这份协议书的合法主体,学校不是基金会,捐赠人不是把钱捐给学校,学校只是代为管理。除非它受到委托人授权,就是所有捐赠人都同意,校方才能代表捐赠方跟家长签这种东西。
“从内容上讲,募捐倡议时说捐给家庭,结果又变成用于姐姐医院治疗,前后捐款目的就不一致,这个过程如果没经过捐赠人同意的话,学校就属于私下改变协议内容。”褚蓥补充道。
同时,对于学校将剩余善款转捐给慈善总会的行为,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秘书长唐昊分析:撇开《捐款协议书》本身是否合法不谈,其中规定捐款若有剩余,则甲方学校全部转移给红十字会,在红会没有接受的前提下,学校又擅自转捐给慈善总会。这也违背了捐赠人意愿,属于违约行为。
而就聊城市慈善总会的做法,唐昊则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讲,慈善总会接收这笔款项并无问题,但从公益伦理角度分析,慈善总会则应该选择将善款退还给闫森家长。“本身公益组织在接受捐款时,就有义务去核实善款来源,应该有相对完善的排查系统,不能什么钱都要。万一是犯罪分子的赃款呢?万一是洗钱呢?从慈善伦理上讲都是行不通的。”
虽然如此,但唐昊仍建议闫玉书夫妇应要求学校补偿善款,而不是向慈总要求退还,因为闫玉书夫妇不是捐赠主体,不是他们向慈总捐的钱,而且由于捐赠方不享有撤销权,学校也无法要求慈总退还。“起诉的话,(闫家)状告学校的胜算比较大,因为学校涉及到违约,慈总则很难讲。”
■引申探讨:
捐赠“有去无回”,如何保证“意愿”被尊重?
唐昊的分析不无道理。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也就是说,无论处于什么原因,捐赠都“有去无回”,捐赠人不得反悔。
此前不久,就有新闻报道称,成都一家公司曾向成都市红十字会捐款40万元,用于制作电视公益节目。该节目原定60多期,播过一期即告停播。此后,该公司多次联系红十字会要求退款,至今无果。
众所周知,在处理捐赠款物上,尊重捐赠人意愿必须放在首位,尤其是定向捐赠资金和物资。那么在“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和“尊重捐赠人意愿”间究竟该如何平衡?捐赠方和公益组织在此过程中究竟该注意哪些问题?
褚蓥表示为避免上述纠纷,最重要的程序就是撰写合同。“尤其是大笔定向捐赠,捐赠人一定要把可能涉及到的内容都在合同上体现清楚,比如钱究竟用于什么项目、额度是多少、付款方式是怎样、公益组织要以什么样的频率和方式告知项目进度、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该如何协商、项目达不到预期要承担什么后果等等。”
但事实上,通常情况下,捐赠双方大多秉持互相信任的原则,在捐赠合同上很少体现“细枝末节”。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工作人员李钱钱就表示,由于捐赠企业相对固定,又都是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彼此非常了解,对于基金会项目的了解程度也很高,因此不会对基金会出具的捐赠协议有太多细节上的追究。
而另外一家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基金会,其工作人员也坦言,基金会就是在一家外资企业的要求下,找律师重新拟定了捐赠协议增加条款。其中一条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以及附件监督乙方的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项目完成部分进行评估、验收、财务核算、审计。对于乙方负责的、未达到协议及附件规定的项目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完善。对于违背项目宗旨的工作,甲方有权制止并暂停拨款。”
除了完善合同外,汇丰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总监张惠峰还建议,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控制项目风险,确保捐赠意愿的达成。“这是汇丰对项目管理的通常做法,我们与公益组织合作,一般都有两到四次的付款程序,三次是比较常见的。这种付款进度,让我们在每一个时间点都能有一个阶段性成果的验收。当然,必须是在保证合作组织承受能力的基础之上。”
张惠峰介绍汇丰中国与公益组织的合作程序:在对公益组织进行考察后,由公益组织准备项目建议书,涵盖项目目标、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步骤、评估指标等等。汇丰将建议书拿到评审委员会评审,补充并通过后再达成双方都认可的项目书。项目书再加上资助方提供给公益组织的立项信,合并在一起,达成双方约定。(本报记者 张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