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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绑架”了公益性岗位?

2013-07-0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在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中,老人被三男子推倒在地,携带东西散落一地。随即,关于这几名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究竟是什么身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

继“临时工”“实习生”等词汇之后,“公益性岗位”又被推上台前

日前,网络上一条“西安钟楼卖水老人疑遭城管执法队员殴打”的微博经过转发引发社会关注。涉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回应称,“经过调查,打人者系西安市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一中队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这样的回复不禁令公众大跌眼镜。

继之前一些部门或单位在出事后往往惯用“临时工”、“实习生”而被网友诟病之后,现在西安城管用“公益性岗位”一词来作解释,此词即刻成为热点词汇。让这些表述身份的词汇用来应对事端现场,很多人表示不能接受这种解释,那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就业现状又是如何呢?

打人者的身份

微博网友“努力把青春过的像个样”6月14日发布一条微博称,“当天17点30分左右,在西安市钟楼开元门口车站,三名男子对一位推小车卖水的老奶奶破口大骂之后大打出手,其中一位男子将老奶奶的小车踹倒然后将老奶奶推倒在地,最后三人扬长而去,老奶奶最后一人起来,路人帮忙把散落在地上的水、小车扶起。”

随后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此条微博被大量转载。

6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委宣传部针对此事做出了情况说明,碑林区委宣传部称:6月22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执法局到事发地碑林区柏树林地区东大街段,进行走访并找到当事老人,经老人指认,三名当事人系碑林区执法一中队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并确认在正常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的事实。

目前,碑林区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已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了开除处理,对管片干部、带班副中队长及中队长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执法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向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检讨,区委决定由区纪委对该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区执法局主要领导上门道歉,积极协调柏树林街道为老人生活提供帮助,并立即在全局开展“作风纪律、文明执法”专项整顿,以杜绝不文明执法现象再次发生。

何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让人感到陌生并不稀奇,它是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最早出现在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简称中发[2002]12号)中。该通知中第二点“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的第5项中明确表明,要在第三产业中开发“公益性岗位”。

从1998年起,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生产力发展,我国实施起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再就业,但仍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困难,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央出台(中发[2002]12号)文件规范就业。

该通知具体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而对于公益性岗位的解释,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说:“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对于这一岗位的就业群体对象和时间也给出了详细界定,岗位一般合同期限签订为三年。七类群体都可以成为就业对象,他们分别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

目前,公益性岗位的普遍解释为,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这其中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尴尬

“前几年想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当时来了一个孩子干了不足2个月走了,嫌岗位要求低、收入少、没发展,这本身也是一种临时性就业。现在我们这种岗位基本都面向40岁左右的女性和50岁左右的男性来招聘,这个岁数的人不怎么挑剔,能有活干就很好。”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镇委副书记朱文春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群体7大类界定对象,应届大学毕业生虽然在列,但和二、三线城市一样,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也未能得到大学毕业生的青睐。

“我们基本招聘的都是40、50岁想再就业人员,对于大学毕业生虽然有招录政策,但基本我们都不会选择招聘,大学毕业生来这种岗位有点浪费,本身公益性岗位的技术含量和收入都不高,所以很难吸引到大学毕业生就业。”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所长胡东钊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公益性岗位一方面对于高校毕业生基本没有吸引力,而另外一方面对于大多数的40、50岁渴望就业人群来说又显得有些不合理,这种不合理来自多方面,有财力上、岗位设置上的等等。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乾县交警大队的20多名协管员就在前不久的6月18日被集体辞退。究其原因,乾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处负责人说,是“因为上面财政专项资金拨付2013年比2012年少了一半左右(2012年约为1000万元),无力再支付这20多名协管员工资和补贴”。而这20多名协管员按照就业政策均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对于协管员当中有人反映的工作几年来一直没有上社保问题,该就业处负责人称,“前几年上面财政拨款比较充裕,就将这部分应该给公益性岗位人员上社保的钱用于招聘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就业。”

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国家有着明确规定,除了与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得酬劳外,还有两个部分补贴,一是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额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另一种,就是国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即这笔本该个人出的那部分钱,给予不超过应缴额度三分之二的补贴。

刘伟在两年前还是湖北省武汉市县郊城管执法大队的一名临时聘用人员,两年前他选择离职去了一家企业干起了销售直至现在,回想起当初当“城管”的那段日子他觉得那就是“江湖”,“执法起来很威武,现在已经不再享受那种威武了。”刘伟说。

当记者问起他对西安城管执法态度和主管部门的回应时,刘伟说:“公益性岗位、临时工岗位、实习生岗位还不是要归城管局领导指挥么,出事了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延伸阅读

《山东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出台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在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统一规划框架下,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凡未纳入本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退休。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岗位使用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报记者 张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