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雪弢
通知指出了本次活动的总体目标:用三到五年时间,初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体系;形成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的制度环境和管理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符合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的组织完善、管理科学、诚信自律、品牌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社会能力显著增强,公益性更加凸显,成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通知明确了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政策环境 加大培育扶持
落实中央关于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破解制约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制度障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创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或落实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票据使用、人事保障等配套政策,完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多方位支持。
积极推动直接登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有规模、有特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引导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动政府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服务。加快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行业自律组织、城乡社区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场地、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服务。
二、加强品牌塑造与能力建设
各地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塑造参考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塑造品牌活动规划,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品牌意识,完善组织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计划,将塑造品牌贯穿于组织文化建设、人力资源建设、服务能力建设等组织发展和运作的全过程。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强化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自律和信息公开,落实服务承诺,提升社会公信力,巩固品牌基础。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集团化服务,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能力。开展集团化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规范名称使用,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的保护。
各地要结合登记审核、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等工作,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民主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增强自律性和诚信度。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服务特色,增强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形成核心服务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ISO服务质量标准认证。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各地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回应民生热点问题,针对社会多元需求,提供多样化、专业化、高品质的社会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组织宗旨,结合自身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主题公益活动,为城乡基层社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减免收费的公益服务,展示组织品牌,树立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公益服务经常化、制度化。
三、营造良好氛围 落实激励措施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扩大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社会影响,形成扶持、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社会共识。对于在品牌塑造和服务公众方面表现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公益活动给予积极宣传,弘扬公益精神,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作用的认识。
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在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和认定。将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情况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参与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并取得实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通知同时要求,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是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民政部已将此项活动列入对地方民政部门的年度考评计划,将适时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和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塑造品牌规划和具体落实方案,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品牌建设,切实培育一批口碑好、影响大的知名品牌。
各地要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创新管理,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规律的认识,努力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通过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优化环境,从整体上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