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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来源 : 作者 :
王胜明表示,现在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现在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
“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王胜明说,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做这一修改的时候,专门讲了两句话。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句话按我的理解是,哪怕有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