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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 诉讼主体界定仍有修改空间

2012-12-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8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的决定。

  1982年民诉法(试行)颁布实施30年来,本次修订是继1991年、2007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修改的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首次确立等,引起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制度在3次审议中不断完善。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去年10月的一审、今年4月的二审、8月的三审,分别采用了不同规定。一审稿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二审稿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三审审议后,“社会团体”被“有关组织”取代。8月31日表决通过的民诉法,对于公益诉讼作出如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万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

  而针对媒体提出的问题--为何没有赋予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提起权?王胜明解释说,以环境污染为例,依据现行的民诉法、民法,公民个人受到了损害,都可以提起诉讼,“环境污染一片,受到损害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民诉法,发起诉讼”;“民法‘损害’的概念,范围很大,不仅是人身损害、财产减少,也包括即将发生的损害,所以面对环境污染的潜伏期,即将受到损害的个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发起诉讼”;“如果受到环境污染的个人,发起诉讼有困难,那么他们可以帮助诉讼,这方面民法、民诉法也都有规定,没有障碍”.他说,对于公民个人发起公益诉讼,法律应该解决的是该种情况:公民个人目前或今后,都没有受到损害,而且也不是出于帮助诉讼的目的,但有意愿代受到损害的他人,发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怎样启动诉讼,需要明确”.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此次民诉法修改中学界普遍期待的,不过,公益诉讼主体未能包括检察机关,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有了前置条件,都给未来的修改留下了空间。”8月31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