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对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工作的全面领导 修订后的《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据了解,《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据统计,上海市666家基金会中已有123家设立专项基金,占比18.5%,累计设立专项基金1138个,覆盖扶贫济困、文化体育发展、青少年支持、社区治理等公益领域,成为上海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特别是对照去年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部分专项基金存在执行周期过长、资金利用率偏低、较长时间不开展活动,暴露出个别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存在短板,决策监督机制缺失、清退流程不及时、细节操作缺乏明确指导等问题。为加强专项基金常态长效监管,促进基金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民政局从“问题导向、实践导向、规范导向”原则出发,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新增和修改。如,为加强专项基金数量限制,强化源头管控和风险防范,《办法》新增第六条(设立数量)条款,“基金会应依据其自身管理能力、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上年度工作报告结论(或年检结论)及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动态调整并严格控制专项基金的总数量,避免盲目扩张”。
《办法》新增第七条(发起额度)条款,“专项基金发起额度应当根据基金会的管理能力和自身规模设立,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加入专项基金发起额度规定,确保其规模与基金会管理能力相匹配,降低运行风险。
同时,为强化党对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工作的全面领导,修订后的《办法》新增第九条(参与决策)条款,即“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专项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把党的各项工作向专项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此外,为加强内部监管条目,强化捐赠人准入审查和重大事项决策层级控制,防范资金来源风险,修订后的《办法》新增第十一条(内部监管)条款,“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加强对
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行协议能力、资金合法性等审核把关。基金会利用专项基金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理事会的责任。如,在第五条(设立要求)条款,《办法》增加了“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表述,由“理事会民主决
策”明确为理事会审议,压实理事会责任。针对协议内容,《办法》还增加了“主体责任”和“捐赠财产变更用途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以协议约定免除或转移基金会的法定管理责任”“专项基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且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分支、代表机构或其他机构”表述,防止以协议模糊责任、随意变更捐赠用途的风险,明确法律责任和资金使用边界。
对于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基金会应当建立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设立、运作、管理、风险、责任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时应当建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可以邀请捐赠人参加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但不得主导决策与日常管理”等内容,并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其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的表述修改为“严禁使用‘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其代表基金会行使职权的称谓”。这一修改也强化了专项基金的实体管控责任,进一步压实基金会本体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