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截止!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草案(二次审议稿)共七章,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社会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社会救助申请等工作。
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同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提供救助帮扶等方面的作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