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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鼓励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建设以旗县级机构为牵引、乡镇级中心为支撑、村级站点(幸福院)为依托、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与农村牧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人需求相匹配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

  《措施》从健全县乡村家庭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强化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提出17条具体要求。

  一是健全县乡村家庭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年底前,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建设失能失智照护为主的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实现县域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全覆盖。

  《措施》提出,推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将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制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县级民政部门直管、社会力量委托经营、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共管等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其中明确,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要强化协议全过程管理,明确退出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形成监管工作闭环。

  三是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动员嘎查村干部、社工、网格员、健康低龄老年人等爱心人士积极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组建志愿服务队伍,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推行“积分超市”“志愿+信用”等模式。根据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用“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提供巡访探视、心理慰藉、生活照料、紧急援助等互助关爱服务。

  其中还提出,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牧区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探索采取“农户+合作社+公司(社会组织)”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候鸟式”“田园式”等农村牧区特色养老产业,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牧区养老或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格局,健全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乡村分级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措施》要求,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培育扶持以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为主的基层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五社联动”作用,探索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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