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要闻 > 正文

强化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责任!民政部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记者从民政部官网了解到,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官网24日公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基金会是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04年3月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基金会登记管理,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益慈善事业加快推进,基金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订,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修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法规。二是在基金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发起人特别是负责人责任缺失,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公益活动不规范,退出渠道不通畅,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修订《条例》予以完善。三是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2016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予以修正)、202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作相应修改。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9章94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提出了对基金会党建工作要求。如:申请设立基金会时,应当提交建立党组织工作方案(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党建工作要求事项(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基金会党建负有管理职责。

  二、强化了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起人应当对基金会登记之前的筹备活动负责,基金会筹备期间,发起人不得以拟设立基金会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基金会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有关职务。

  三、完善了基金会登记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申请设立资助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领域活动的基金会,可以由发起人向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四、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准则作了规范:明确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执行机构职权,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财产处置、保值增值、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标准、捐赠人权利、受益人选择、财务管理等作了规范。

  五、健全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备案等事项,以及对基金会开展检查、评估、表彰、行政处罚结果(第五十三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情况,公益慈善项目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明确了支持基金会发展的相关措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对基金会的支持措施,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金会的支持发展工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基金会,发展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明确相关部门为基金会提供政策解读,支持社会力量为基金会提供专业服务;国家加强基金会从业人员培养,建立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和负责人任职培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基金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了对基金会的事中事后监督。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对基金会的募捐活动、使用捐赠等情况进行监督。(更多信息可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CyYHYYUagWxv0M0eQPh3EA”)

网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