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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19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由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

  2023年12月29日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有关规定,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32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办法所指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真实性查验后的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规定了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指定程序和时限(第六条)。

  二、明确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要求(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服务规范(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强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明确了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途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细化了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被取消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了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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