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自杀干预与救助机制
民国时期正值社会转型,在此背景之下,社会问题频发。自杀问题是诸多社会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在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非常严重。以1934年上海为例,当年自杀人数为2325人,平均每月自杀事件在200件以上,若每月以30日计算,平均每日发生7.6件,也就是说每天平均约隔3个小时,就有1例自杀事件发生。当年上海市总人口约为315万人,自杀率为74人/10万,而当今世界国际平均自杀率仅为10人/10万。为了预防及解决这一问题,公共舆论、社会组织及地方政府进行了自杀危机应对,形成了三位一体的自杀干预与救助机制。
舆论干预机制
首先关注自杀问题的是知识分子,他们以大众媒体为舞台,展开了对自杀的讨论,发表了对自杀的看法,表达了对自杀的态度,形成了一个以自杀为主题的公众舆论空间。在这个公众舆论空间里,他们就如何有效地防止自杀,从若干个层面提出了很多意见与建议。
在个人层面,有的作者从积极人生观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张个人要树立民族主义的人生观,或主张确定革命的人生观,更多的作者强调个人奋斗;有的作者主张个人抵御洋货,爱用国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自杀问题;有的作者认为提高心理修养可以预防自杀。
在社会层面,有的作者主张渐进改良社会,使得人人更适合居于其中;有的作者主张控制社会舆论,认为如果报纸减少自杀暗示,自杀亦会随之减少;有的作者提倡教育以改良社会,认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方法;有的作者认为单纯的改良只是治标之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自杀问题,必须彻底改革社会制度。
在宗教层面,多位作者提出应该引入外来宗教或者恢复固有宗教,以利于自杀预防;还有学者希望大力提倡佛教,因为佛教是戒杀生。
社会救助机制
首先进行自杀救助的是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及不同的社会力量,他们以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人道主义使命,展开了自杀救助。其主要表现为各地医院对自杀者的救治,社会组织对自杀者的救济。
各地医院的救治。翻阅各地的报纸,发现自杀者大部分的自杀方式为服毒。主要是服用安眠药、生鸦片、火柴蜡、安神药水、来沙尔药水等,这些自杀方法不是立时毙命,而是需要一段时间。他们被人发现后,除部分自杀程度不严重者在家处理外,大部分自杀者被送往医院治疗。
邹韬奋在做记者的时候,听说上海同仁医院里每月因吞金或吞鸦片寻死来医救的有数百起之多。再比如,上海市社会局的统计资料涉及多个单位,主要是由市内“各大医院及救生局报告,间采报章之记载”,医院如“仁济、同仁、同德、宝隆、中国公立、上海各医院以及红十字会南北市医院,可谓大部分已在于是”。
仁济医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赫赫有名,是上海开设最早的西医医院。民国时期的上海仁济医院接受了大量的自杀者。据该院不连续的年度报告,1927年一共收了673个吞服鸦片自杀的病人,1928年收了831个病人,1931年医治自杀者共计1155人,1933年共计1114人。1934年自1月至5月共431人,1935年1月至5月共521人。1936年6月的统计为男子自杀者55起,女子自杀者48起;7月份统计为男子自杀者57起,女子自杀者62起。抗战胜利后,仁济医院只有1947年的数据,共有476例自杀病人。以上数据足以说明上海仁济医院在救治自杀患者上所付出的努力。
社会组织的救济
进行自杀救助的社会组织主要有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教育团体、同乡团体以及专门的自杀干预团体。
民间多有慈善团体,他们或进行施衣施粥,或办工厂救济失业,或进行冬令收容,为减少贫民自杀和失业自杀做出了贡献。有一些慈善团体收容了自杀未遂者。如宁波人陈英如来上海谋生无着,又无资度日,不得已在太古码头投浦自杀,被救后,由公安局函送淞沪教养院安插救济。另外,上海各慈善团体积极地联合起来干预自杀。1928年8月9日,由普善堂、救生局联合发出通告,邀请各慈善团体机关开会,准备联名请水陆公安局,多派巡逻船只,多派警员沿浦夜巡,并请各慈善团体集思广益,提出预防善法。
上海的慈善机构除了“救生”之外,还实行“救死”。慈善机构中办理捞尸掩埋的团体,有同仁辅元堂救生局、棲流公所、吴松救生局等。同仁辅元堂救生局的事业占了90%以上。该局每天有两船开往黄浦江中捞寻死尸,装回救生局摄影代领。如果一两天内没有人领取,就收敛埋葬,把棺材编号,以待家属认领。该局自从开办以后,成绩可观。据其报告显示,四年来(1925—1928年),捞尸1610具,其中男子尸体824具,占全数的51.18%,女子尸体为81具,占5.03%,孩子的尸体705具,占43.79%。当然,这其中的尸首包括了自杀者的遗体。
有些宗教团体也加入了救济自杀的行列。中华基督教信行救国十人团,怀着“基督教福音及其博爱牺牲救世”之精神,以“协助教会阐扬真理、唤起中华全民从事革心救人救国”为宗旨。该团设总团于南京,各地设分团。
有些教育团体亦加入到自杀预防中来。中华教育改进社虽然是一主张新教育的研究团体,但是其总的宗旨在育人与救人,自杀与其宗旨相悖。1927年3月,该社主任干事陶行知针对南京燕子矶风景处发生多起自杀现象,他树了两块木牌,一块写:“想一想,人生为一大事来,做一大事去,你年富力强,有国当救,有民当爱,岂可轻生。”另一块木牌上写:“死不得,死有重于泰山,死有轻于鸿毛,与其投江而死,何不从事乡村教育,为中国三万万四千万农民努力而死。”很多游览燕子矶风景的游客在他们的文字中记载了这一事实。
当时的同乡团体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在上海为佣的妇人王氏年36岁,有人问她借了20元,王氏“向索不还,反受所辱”,无奈家中无钱继续生活,其又忧愤焦急,于是在外白渡桥投河寻死。水巡将她救起,送到了巡捕房。后来,绍兴七县旅沪同乡会出资遣送这位妇人回宁波。此外,在中国,自杀有可能是一种报复性行为,同乡组织也许为自杀者洗刷冤情。例如,四川女生刘廉彬在无锡自杀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四川同乡动用人脉关系,为其积极奔走,帮助刘家打官司,以上海为中心形成了一个高效的同乡救援网络。
一些专门的自杀救济组织也呼之欲出了。当时上海实业界的名人黄楚九在1930年创设了自杀救济会。该会“专为自杀者谋自新之路”。所有开办经费,黄楚九自愿首先担负,并由所办各机关,如日夜银行、大世界、福昌烟公司、九福公司、中法中西药房等共同担负,每月经费二百元。创办者考虑到“兹事体大,事务既繁,需款亦巨”,需群策群力才能够成功。当时正起草章程,将定期邀集各大慈善家,共同发起。
政府控制机制
随着许多恶性自杀事件的出现,新闻媒体的持续报道以及社会范围的普遍关注,自杀现象也进入了政府的视野,其解决自杀问题的举措主要包括自杀统计和自杀预防。
进行自杀统计。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对上海、北平、广州、杭州、汉口等城市进行了自杀统计,上海尤其详细。1928年,上海市政府鉴于自杀之风日盛,从8月起开始自杀统计1935年结束,历时7年半。从1928年到1932年,涉及自杀者的自杀原因、自杀方法、自杀季节、自杀结果和自杀者性别的调查分类统计,1933年和1935年还增添了自杀者年龄的统计分类。
其他主要城市的自杀调查统计情形如下:广州市政府对1928年、1929年、1930年的市民自杀进行了统计,历年的统计数据发表在广州市统计股编的《统计周刊》上,同时还公布在《新广州月刊》上。杭州市的自杀统计从1928年开始,其数据登在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市政月刊》上,后来又在《杭州市政季刊》上发布。汉口市政府从1930年开始统计自杀人口,它的统计数据发表在《新汉口》杂志上。北平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也有统计数据,社会局的自杀调查发表在《北平市政府统计月刊》上,法院和公安局的调查统计数据由法律专家张铁铮整理,发表在《晨报》上。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在1932年、1933年、1934年也对中18个省份和31个城市进行过自杀调查,其数据同时发表在国民政府的《内政公报》上。中央政府内政部的统计数据是根据各都市的公安局所报,其中漏报现象严重,导致数据粗糙而不完整。
消除自杀暗示。上海市政府与广州市政府曾对当时报纸报道自杀产生暗示效应与报馆提出交涉。1928年8月马振华案发生后,上海市社会局还认为沪上各报对于自杀消息的记载“影响社会风化”。一方面要求报纸,“务宜万分郑重,如非构成司法案件,一概勿予登载”;另一方面即使要刊载,“勿为死者遽下同情之文字,宜就其事实,指陈解决之方,为后之同样遭遇者开其努力奋斗之路”。1930年,广州市政府也劝告各报馆“以后如发生自杀事件,于可能范围内,减少登载,如必要时,仍需从消灭方面着想,使得自杀观念不至于深入到市民脑海,而觉得自杀之无益”。
除此之外,针对自杀的传染性,两地政府还严禁上映或排演有关自杀的电影与戏剧。比如,上海市社会局看到报纸放出广告,有剧社迎合社会心理,先是排演,后又公开上演《吴和翠投江记》,且轰动一时。社会局查实后,于1928年8月18日发出禁止令,该剧不再演出。
注重舆论宣传。地方政府利用地方大报或在政府内部刊物上连续发表文章,进行舆论宣传。例如,上海市社会局曾经在《申报》《新闻报》《民国日报》《时事新报》等报纸上,还在社会局自办刊物《社会月刊》和《社会半月刊》上,甚至在党办刊物《上海党声》上发表政府进行自杀预防的观点、政策、措施。
树立警告标识。1928年上海市社会局准备在历年投浦较多之岸沿,树立木牌警醒世人。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社会局第一批警告牌主要树植于沿江沿河。第二批警告牌主要放置在通衢大道。类似的做法,其他城市亦有。如1930年汉口市政机关在长江附近树立“严禁投江自杀”等标牌,并组织人手定时在长江附近进行巡逻,防止有人在此自杀。
控制药物买卖。地方政府还对毒物或药物进行严禁或管理。服用鸦片自杀在民国颇为流行,上海市政府认为当地“贩卖鸦片众多,购买鸦片便利”,足以引起自杀增多,继而政府意识到“严厉的禁烟,有减少自杀的可能”。汉口市政府还颁布了一些关于禁烟的政令,预防吞烟自杀。北平市亦严禁毒品之贩卖。
制定法律法规。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其中第十六章《妨碍风化罪》中规定对妇女强暴、胁迫导致被害人因羞愤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二章《杀人罪》中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37年上海市教育部门鉴于学生自杀现象频发,发出指令,指责学生自杀是学校的责任。要求各校训育人员,对于学生平时切实训导,并注意其生活,防范其自杀。
(据《甘肃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