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儿童福利的理念与实践研究(下)
中
国儿童福利的实践自古就有
,不同
性
质和历史文化传统
的国家在选
择应对儿童问题的方式
时会表现出
不
同的内在逻辑和
机
制。系统研
究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国家先后所进行的相关福利制度建设,
探寻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转型带
来的中国儿童发展问题。
孤幼财产检校保全制度
汉唐时期在处理涉及孤幼的财产纠
纷案件时,审理的官员大多会原情度事,
尽可能在财产分割时保障孤幼的生活和
成长。在汉代律法中明确规定“疾死置后
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嫡子,以孺子
(子,良人)子……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
嫡子,以下妻,偏妻子”。也就是说在爵位
继承中如果正妻无子女,
“
孺子”
“良人”
“下妻
”
“偏妻”等“妾”生子就是法定继承
人。家产继承顺序亦如此。即使是遗腹子
也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二年律令》中的
《置后律》规定
:
“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
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孤幼缺乏
管理财产的相应行为能力,因此其家产
往往会遭到外人或者宗亲的觊觎。因此,
宋朝产生了对孤幼财产进行事前保全的
检校制度。
官府对民产进行检校最早见于唐高
宗永淳年间,朝臣裴行俭病故后,高宗“特
诏令皇太子差六品京官一人检校家事,
五六年间,待儿孙稍成长日停”。这一制
度的初始意图正是为了保全孤幼的家
产,防止孤幼的权益遭到他人侵害,检校
孤幼家产官府代为保管,保管的期效是
孤幼长成后具备接管家产的行为能力时
为止。北宋年间,检校孤幼财产设定为常
制,元丰七年(1084)修令“孤幼财产,官为
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赀蓄不
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
二分,为抚养费。”至此,检校孤幼财产已
经成为一项全国适用的法规,这一法规
详尽完备地规定了孤幼本人由亲戚抚养
监护,财产由官府检校入库,并且按照一
定的财产标准提供给孤幼抚养费和日常
所需。后经历次修改,增加了允许估卖帷
幔衣物、书画古玩等财产、抵当者需有物
力户为保等条目,这样更加有利于孤幼
财产的运营、利用和管理。检校制度既保
障了孤幼的生活,又保全了其财产,反映
了中国古代在保护孤幼权益时国家公权
力的介入。
宗族发挥恤孤主体作用
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同构、家国一
体的宗法社会。国家和个人的连接纽带
就是宗族、家族。宗族是古代中国的乡土
基层社会组织,整个古代中国的社会秩
序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建构维系的。在宋
代,张载更以“民胞物与”的理念扩展丰富
了庇护同宗的历史传统
,
“民吾同胞,物吾
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
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
以幼其幼……”在实践中主张摈弃亲疏
观念,养老、慈幼、抚孤和济贫,对同宗子
弟甚至于天下之人都要一视同仁。因此
明清以来尤为兴盛的宗族除了具有掌握
一定文化资源,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功
能以外,还具有相互救济的职能。其中宗
族内的富裕家庭赈恤族内贫弱孤寡被认
为是应尽的义务。
收养扶助孤幼。孤幼的收养扶助除
了上文论述的由国家专门机构收养之
外,还有宗族收养。《管子·入国》:
“
凡国都
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无父母,所养
不能自生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也
就是为了避免孤儿因无人照管而惨死沟
壑,政府将无父母的孤幼,托付给乡亲邻
里抚养成人。汉代孤幼的收养主要存在
于宗族内部的最为亲密的父、子、孙三代
家庭之间。唐朝时期对于孤幼的照顾,除
了传统赈给和收养机构,主要还是依靠
宗族亲邻的收养看顾。因此,中国古代社
会幼儿失怙后,第一顺序收养人应是爷、
伯、叔等近亲,无近亲则由乡里本宗族之
内的人负责养育,前两者都不具备收养
条件,最后才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
收养。收养后定期给付孤幼钱粮等直至
成年,并且资助其成家立业。
大力推广教育救助。中国古代设立
的太学、国子监等高等教育培养只有极
少数人才能享有,蒙学等初等教育的完
成基本上就是由宗族来实施
的。宗族通过建立庄塾、家塾或
私立学校,积极为本族子弟提
供读书入仕的机会。明清时期
施氏义庄设家塾
,
“凡族中幼稚
子弟均可入塾肆业,俾受普通
教育”。还资助住所离庄塾较远
的幼童另外“择师附学”。同时
还通过资助学费、免收学膳费、
补贴奖励应试升学等举措鼓励
子弟求学入仕。有的宗族还特
设恤孤家塾,免费让孤幼入塾
读书,并在他们出塾谋生时赠
送“衣履之费”。教育的内容先
从“孝”“善”等社会基本伦理道
德的教授和灌输开始,继而习
读《朱子小学》及四书五经等儒
家经典。除了基础应试科举的教育内容
之外,同时还因材施教,针对资质平平的
学童施行重在营生之计的职业教育。
佛教助推儿童救助事业
中国本土的道教从老子到庄子都主
张劝人向善,要求人们“乐以养人”“周穷
救急”,之后的道教教义更是详细列举了
种种符合人伦的善举,如“积德累功,慈心
于物,忠孝友悌,正己化人,矜孤恤寡,敬
老怀幼”等。佛教的思想和活动潜移默化
影响了中国的慈幼文化。佛教布施的重
要形式之一就是广施财物赈济贫困危
难,通过兴立佛图、种田造林、祛病医疾、
造船修桥、凿井得饮等行动广施福田。其
中以贫病、孤苦为救济对象的悲田,对传
统中国慈幼恤孤的慈善事业影响深远。
隋唐时期的悲田养病坊起初是寺院
设置的民间慈善机构。最初只设于帝都
长安及东都洛阳,后来广泛设立于全国
各道诸州。武则天长安年间(701耀704),专
门“置使专知”,成为由国家统一管理,佛
教寺院协力管理的“寺理官督”悲田管理
模式。北宋之后历朝皆沿用隋唐悲田养
病坊旧制设置福田院,福田院在慈幼恤
孤方面发挥了抚养孤儿、医疗看护病儿、
收容乞儿等多种增进儿童福利的社会功
能。首先,收养孤儿、乞儿。唐玄宗开元二
十二年(734),朝廷颁布诏令让京城悲田
养病坊收管京城乞儿。北宋初年京师设
置了东、西福田院,宋英宗时增设了南、北
福田院,收容老疾孤穷丐者。福田院收养
人数也不断增加,收容人数从 300 人增至
1200 人,并且在遇到饥荒寒雪的时节还
会增加人数。如神宗熙宁二年(1069)京师
寒雪,特下诏:
“
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
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
止。”南宋年间,养老和慈幼实现了分坊
管理设置,专门为“为贫而弃子者设”慈幼
局、婴儿局。其次,医疗看护病儿。祛病医
疾是“七广布施法之一”,佛教僧人十分重
视施药治病这种功德的修为。许多高僧
精通梵医和中医,经常在寺院或者附近
村落行医问药。佛教教义明确规定佛教
寺院和僧人对外施药、施食、照顾病人等
方面的行事准则,并且特意提到照顾有
病的婴儿要“慈心施之,勿望后报”。当然,
佛教寺院在慈幼恤孤方面的贡献不仅仅
只是福田院这些功德,还有就是佛教寺
院的其他社会救助活动也给各朝各代的
儿童带来了福泽。
佛教寺院的福田院经济来源有多种
渠道,如官府供给、官置本钱的利息、寺院
收入以及信众的供施等等。唐朝时期,悲
田养病坊的经营采取“官收本钱,收利给
之”。宋英宗时诏令:
“
岁出内藏钱五百万
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
万。”并且规定凡是鳏、寡、孤、独、癃老、疾
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
之,没有户绝房屋,则以官屋居之,以户绝
财产充其费用,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
费用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另外,隋唐以
来佛教寺院经济的繁荣为福田院的社会
救助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强大后盾。
总之,对孤幼的宗族救济、宗教救济
和国家救济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差异。三
者都积极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体现了
仁爱怜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维护家庭、
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的共同诉求。
但是宗族、宗教的恤孤形式更加丰富多
样,便捷及时,节约成本,在古代中国慈幼
恤孤、保护儿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
中国古代慈幼恤孤的政令法律与实践
运作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和宗法社会的基础
之上的。在清末以前的中国社会,文化与道
德的主流社会价值观都以孔子所倡导的
儒家文化为核心,而儒家文化核心在于
强调家庭的观念,这种以家庭为核心的
社会价值观造就了传统中国家庭福利保
障模式的盛行。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社
会形态造就了这段历史时期慈幼恤孤文
化的某些特色。其一,传统国家是家的延
伸和扩大,拥有普天之臣、率土之滨的君
主就是全天下人的家长,慈幼恤孤是“安
抚子民”“哺育百姓”的行政策略中不可或
缺的内容之一。其二,在儿童是家族香火延
续的观念影响下,抚养照顾儿童的责任主
要由家庭或者宗族来承担。其三,宗教救助
也发挥了积极的补充作用。
渊据叶暨南学报院哲学社会科学版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