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淮盐政中的社会救济

扬州保存较好的清末民初盐商住宅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刘坤一治理盐政的奏折

  自汉代起,两淮地区一直是我国海盐的重要生产地,是历代王朝赋税的重要来源。至清代,两淮的巨额盐课在国家财赋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淮行盐,国课攸关”,不仅维持着清王朝这台古老机器的运转,甚至关系到清王朝的命运。

  然而,两淮灶民的生存环境异常恶劣,两淮地区在古代一直是“滨海斥卤之地,地号不毛”,被迫在这里充当灶丁的,一般都有政治或经济原因。古代两淮自然灾害也很频繁,据不完全统计,仅在乾隆统治的六十年中,两淮地区的盐场就发生自然灾害32起,其中以水灾最为严重。水灾时,灶民们只能靠人工堆成的潮墩避难,但潮墩并不能保证灶民的安全,大灾年份,甚至会出现灶民“无户报灾,无丁领赈”的惨况。

  因此,在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两淮盐政的大小官员们并没有忘记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对灶民们施以必要的救济。

  清代两淮盐政中的救济体制

  如果从历史的高度来看待清代两淮盐政中的社会救济体制,我们不难发现,还是比较完备的。

  清代的两淮盐政中社会救济的方法措施很多,救济的覆盖人群也较广,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实施救济的主体来分,可分为朝廷的政策性救济、民间的互助性救济;按实施救济的时间来分,可分为长期的稳定性救济、临时的突击性救济;按实施救济的物质来分,可分为货币救济、实物救济;按实施救济的方式来分,可分为有偿救济、无偿救济等。

  朝廷的政策性社会救济是主体。其中有些是长期的,也有临时的;有些是有偿的,也有无偿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根据灾情严重程度“或蠲或赈”(蠲,豁免、减免、缓交盐课;赈,救济)及对确需救助的人群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前者的例子很多,如康熙五年,“吕四场荡地冲塌大半,又兼潮灾,男妇淹没,仅存百余丁,责其纳二千余两额课,势所不能。今免输一半。”康熙三十八年,巡盐史卓琳上奏,“以白驹等十四场水灾,请豁免三十七、八两年应征折价盐课三万三千六百九两有奇”,后“奉旨依议”。雍正一年七月,“通泰淮三分司所属丰利等二十九场悉被潮淹”,灾情极重,仅“白驹、刘庄、庙湾、伍佑、新兴、板浦六场共计溺死四万九千五百五十八口”。两淮盐政官在上报朝廷批准后,除将“未完折价钱粮四万余两悉行蠲免”外,还“随钦遵支盐课银一万五千两”,按“被灾轻重、人口多寡’进行赈济。“至重者,每大口赈银一两一钱二分,每小口赈银五钱六分;次重者,每大口赈银六分九厘,每小口赈银二分七厘”。有些受灾较重的年份,除蠲免盐课外,还根据各灶场的灾情给予实物赈济,“每大口月给米一斗五升,小口减半”。倒塌的房屋给银修理,“草房每间给予银四钱五分,瓦房每间给银七钱五分”。‘淹毙、压死的男妇丁口”,亦给银两善后,“每大口给棺殓银一两,小口减半”。如乾隆十二年七月,通泰淮三分司所属二十五场遭灾,除‘蠲免乾隆十二年应征十一年折价银七千九百七十五两有奇”、缓征当年盐课外,抚恤赈济“共用银四万九千二两有奇”,“坍房修费计银一万三千六百八十八两一钱,棺殓之资计银六百八两”。后者的例子也有一些。如清王朝要确保两淮盐课收入,对私盐查缉很严,因为“疏销首重缉私”,但对确需救助的人群却实施了优惠的政策。“两淮止有贫难小民,许其负盐40斤,并无老幼之分,应照浙例,于贫难小民60岁以外、15岁以内以及残废者,许其于不销官引地方负盐四十斤,易米度日。”在卤气下降、不便煎晒的春寒两季,两淮盐政官则动用公款供“生计拮据”的灶丁借领,“春借冬还,不必加息”,避免了他们“重利借贷”。乾隆十六年十月,两淮盐政官吉庆“奉上谕”,在“公项内”动用白银数万两无息借贷给灶丁。此外还有“寒付”。为解决贫苦灶户‘无盖藏”之苦,在冬令之时,用库银预支来年盐价,以“藉资济灶”。

  民间的互助性社会救济是必要的补充。两淮灶民皆为“贫难小民”,实施这部分救济的主体应是盐商。因为“灶赖商运,商赖灶煎”,相互间实为“唇齿相依”,所以把两淮盐商出资的救济称为“民间的互助性社会救济”。其主要形式有捐资赈灾及捐资兴办各种救助性质的慈善机构。

  在清代,当两淮灶场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时,盐政官们十分注意利用两淮盐商的财力来赈灾。康熙三十年及四十九年,“并茶场先后被潮,共坍缺荡地折价银一千八百一十二两有奇,贫灶无力完纳,淮南众商情愿代输。”乾隆十一年九月,“淮商众商程可正等以今岁河湖盛涨,公捐银二十万两。”“乾隆十八年秋,通泰淮三属被水,两淮商人捐银三十万两。”乾隆三十六年七八月,“海属之板浦、徐渎、中正、莞渎、临港、兴庄等场及通属之余东、余西二场被潮水”,淮南北众商“于通海二仓中借谷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余石给息一月口粮,秋成后公捐买谷完仓,不销正额。并海属三十六年压征三十五年分折价未完灶欠一万三百八十余两,淮北众商分带捐完,以纾灶力。”查《两淮盐法志》的《捐输门·助赈》,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以两淮盐商为主体的民间互助性社会救济为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还捐款设立了一些长期的或临时的救助机构。这些救助机构主要有盐义仓、流所、残废局、育婴堂、施棺局、义渡、救生船、粥厂、书院等。这些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救助机构,统治者们称,“舍商捐,更无他策。”

  盐义仓的作用是积谷备赈,赈济对象是灶民。其方法是“每年于青黄不接之时,照存七粜三例,出陈留新;米贵时,平粜;倘地方有赈济之用,题请动支”。清代盐义仓始建于清代康熙十八年,而两淮盐义仓则建于雍正三年,时,两淮盐商共捐银二十四万两,盐院拨公务银八万两建仓,四年正月,雍正帝赐名为“盐义仓”。从此,盐义仓一直存在并有所发展。清代两淮的盐义仓较其他地区的盐义仓相比,有以下特点,分布的范围广,设立的数量多,谷米的储量大。两淮灶场内共有盐义仓九个,另有扬州府治四个。谷仓储藏谷米最多时达688万石。其中最大的为盐城仓,额定储藏量为5.8万石。据史料统计,自雍正四年至道光年间,两淮盐义仓在一百多年内就以不同的形式(赈济、平粜、出借)动用了65次,其中赈济的有34次。实际救助时,采取的方法是先动支义仓谷米赈济救急,后在粮食收获之时由盐商支付银两买谷米完仓。发放的标准为“每大口月给米一斗五升小口减半”,且谷米搭配。赈济时间则视灾情的程度,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不等,最长的赈济时间达五个月。如“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一、二等日,沿海风潮”,通泰淮三分司灶场均遭灾,后“庙湾等处五场查明男妇大小四万二千六百一十口,赈济三个月,按一米二谷核给,共动用仓谷三万二百五十石有奇”。

  由两淮盐商捐资兴办的棲流所、育婴堂(在东台兴办的称保婴堂)、残废局(也有称普济堂、同善堂)则是按救助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立专门救助机构,其功能与今相似。在清代,两淮盐商还捐资兴办了专门以“矢志、孤苦无依”的女青年为救助对象的崇节堂、立贞堂,这种机构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

  至于两淮盐商捐资设立的施棺局、义渡、粥厂书院等慈善机构,其作用从名称可以想见。

  清代两淮盐政中的社会救济的主体及效果

  实施两淮盐政中社会救济的运作主体应该是以两淮盐政官为首,包括负责各场煎务的大使在内的大小盐官们。

  朝廷的政策性社会救济自不必说,即使以两淮盐商为救济主体的民间互助性救济,两淮大小盐政官员们在其中也起了极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资金的筹措上。

  清代的两淮海盐为国家专营,在较长的时期内实行的是官督商运商卖。由于淮盐的质量上乘,销售的引岸又广,时称“六省行盐”。丰厚的利润,使盐商们趋之若鹜。彼此为争夺营运、销售权的竞争激烈。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两淮盐政甚至采取在验明盐商资金的前提下,用抽签来决定运销顺序的方法。另一方面,盐商们在运销淮盐中也收入颇丰,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所有这些,都是两淮盐政得以调用盐商的财力、也是两淮盐商愿意(或被迫)用自已资金来进行社会救济的现实基础。

  盐政官筹措两淮盐商资金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把救济所需的资金分解到“盐引”中去,即每引加捐若干,按引捐助。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质的摊派。另一种是根据赈济及其他需要,动员盐商们一次性捐献。前一种方法为常用的方法,如同治十三年,因赈济,“淮南每引捐银八钱,淮北捐银六钱”。后一种方法为突击性捐献,这种捐献常常伴随“议叙”(赏赐官职,均为虚衔)这一鼓励措施。如乾隆七年,“淮商汪应庚以淮扬水灾捐银六万两,两淮商人黄仁德等公捐银二十四万两,奉旨著加恩议叙”。乾隆十一年,“淮南商众程可正等以今岁河湖盛涨,公捐银二十万两,……按各商银数之多寡分别叙议”。就“议叙”这一奖励措施来说,也有一些规定。一是“捐银不足五百两者例不议”;二是赈捐邀奖,所赏赐的官职“均不得逾五品”;三是经赈捐、已得到五品官职赏赐的盐商再行赈捐时,可将所得奖赐“移奖弟子”,但“不准移奖异姓”。两淮盐政官们就是依靠这软、硬两手,采取长、短期结合的方法,为两淮灶民的民间性社会救济筹措了大量的必需资金。

  两淮盐政中社会救济实际效果评估。一方面,我们要充分估计其积极意义。以扶困济危为特征的社会救济无论在何种形态的社会里,都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缓冲器,尤其是在少数人富有,富得流油;多数人贫穷,穷得一无所有,穷得无以为生的时期,社会救济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清代两淮盐政中的社会救济,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维护两淮海盐的生产的正常进行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生产力水平异常低下、社会制度极其腐朽的清王朝,这种社会救济所起的作用究竟有限,它只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痛治脚”的应急性措施;在多发的自然灾害面前,也仅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措施。既不可能有效地抗御自然灾害,从根本上改变两淮灶民的悲惨命运,也不可能彻底地解决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据《盐城工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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