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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国公益年会 | 王涌:时代期待公益的力量更加强大

  目前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在过去若干年中,检察机关的职权发生了较大变革,许多职能和监察委合并,检察机关在不断开拓新的领域。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依法治国的决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为公益诉讼铺平了道路。2021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检察院每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数千起。

  当然,民间公益机构也是公益诉讼的主力。最近引人关注的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中国农业银行襄大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对汉江污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之所以为全社会瞩目,焦点就在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如果对贷款人项目的环保手续审查不严,是否要对环境污染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判决对银行内部的合规产生重要的影响,将加重银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注意义务。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共利益,其范围有一定局限性。相比之下,影响性诉讼就更为灵活。影响性诉讼在具体案件当中保护的是私人利益,但它具有典范性,可以激活某项沉睡的法律规则来弘扬正义。

  例如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甄别与纠正三大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案件,分别是著名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江苏牧羊集团案,在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本人有幸代理了第三个案件——江苏牧羊集团案,历时十年,从绝望到希望渺茫,到最终胜诉。我清晰地记得,去年6月1日,从江苏省高院接到胜诉判决时的激动心情。三个案件都是可圈可点的影响性诉讼,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与自信性。

  当然,今后的影响性诉讼除了在民企保护方面,还可以进一步拓展,例如个人信息、网络生态、反垄断、人格权、名誉侵权等领域。

  例如在反垄断领域。《反垄断法》不仅授予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权、调查权和处罚权,同时也授予作为受害人的企业和个人的诉讼权,企业和个人可以对垄断者的联合抵制行为进行合法性检测,提起诉讼。《反垄断法》等法规制度,需要有人推动,有人激活,才能获得法律生命。

  再如人格权保护。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都受法律保护,目前在新的媒体生态中,诽谤与侮辱案件形态翻新、数量增多,应当引起警觉。但是依然有许多公民在个人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相信法律,自己忍辱受害,对法治事业也没有贡献。有些人却不同,他们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例如,最近女排队员朱婷婷起诉诽谤者,河南法院立案,让诽谤者成本增加。

  再比如说行政诉讼也有影响性诉讼。不久前,甘肃临夏市市政府要求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必须出示核酸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所谓的二码联查引发一项影响性诉讼,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组织法律专家进行论证,指出二码联查的文件缺乏法律依据。临夏市人大法工委反映迅速,依法废止了二码联查的文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然,影响性诉讼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司法环境改善,有些法院还存在不立案的现象。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文,对不立案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完备。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功,立案登记制、巡回法庭、专业法院、司法责任制、人民陪审员、裁判文书公开等措施陆续出台,特别是法官责任终身制,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司法生态。法官为了避免终身追责,在判决书中更加强调司法说理,司法推理的裸奔现象在逐步减少。

  但是中国的法治依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法律人共同体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知识分子,应当积极通过公益诉讼和影响性诉讼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时代期待法治的声音更加强大,时代期待公益的力量更加强大,时代期待大家共同努力净化、改造、完善制度生态和社会精神生态!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此文为王涌在2021中国公益年会上的演讲,不代表《公益时报》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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