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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四川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四川省民政厅日前制定《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名称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将分散的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归集、总结和整理,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字号使用、名称申报、命名监管、不规范名称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管理办法》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其中明确,一个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此外,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稳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其中特别提到,本省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优秀”等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或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省”“全市”“全县”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社会团体名称,《管理办法》明确,其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学会、研究会;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协会、商会;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协会、促进会;联合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联合会。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提出,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该办法明确提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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