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因1100万元捐赠未履行成失信被执行人,校基金会:协商无果,等待判决执行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在母校110周年校庆之际承诺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发展。时隔四年,捐赠款项却分文未到。因未履行捐赠承诺,吴幽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2022年7月,双方的捐赠合同纠纷在江苏省徐州市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100万余元。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在母校110周年校庆之际承诺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
这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校友大额捐赠说明学校育人有方,校方获捐善款有助于学校建设发展。然而,因捐赠人未能履约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反而变成了一场官司。从“双赢”到“双输”的背后,公益捐赠的逻辑并不简单。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钟晓东表示,(吴幽)人能联系上,但与其协商多次未果,“用法律手段维权实属无奈,正等待法院判决执行”。
对此,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表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说明他名下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会进行和解调解,如果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以结案。
校友承诺捐赠却成被告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吴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2008级校友吴幽公开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学校党委书记刘波代表学校接受捐赠。这笔捐赠被称为该校历史上最高捐赠纪录。
当年的新闻报道显示,捐赠仪式后,多家媒体对吴幽个人及其创立的公司进行了宣传报道。一时间,这位校友的捐赠行为成为矿大校友间的美谈。其后四年间,校方与吴幽多次沟通捐赠一事,但款项迟迟没有到账。此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吴幽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捐赠协议。
中国矿业大学网站2019年发布的信息显示,吴幽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
2022年2月17日,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该公司股东声明称,根据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以“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的民营天使投资公司,项目投资回报超1000倍。
记者通过天眼查搜索关键词“吴幽”,显示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名。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6%的股权。
“诺而不捐”意欲何为
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2022年8月9日上午,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捐赠合同纠纷一案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直播庭审。吴幽陈述称,自己管理的基金和基金投资人遇到困难,目前没有现金,无法一次性兑现承诺。他表示,希望分期兑现捐款。但原告律师认为,吴幽的公司仍在正常运营,没有破产,具备事实上的履约能力,要求其积极履约,防止其以捐赠名义获得美誉度,消费公众信任。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诺而不捐”现象,何国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受捐方要对捐赠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初步了解,不应该看到捐赠资金就眼红。捐赠方的经营能力和资金状况都是受捐方应该考量的元素,这也是衡量捐赠方能否履捐的基础。同时,社会组织在自身的机构治理中也应制定相应规章。其次,受捐方与捐赠人要建立起定期沟通和反馈的维护机制,对履行捐赠义务中发生的突发状况要及时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缓捐,或向民政部门说明情况,撤销捐赠。”
他认为,对于开具空头支票的捐赠者,受捐方应该慎重,“事先不应随意站台,应该要求捐赠方先行拨付部分款项再履约。”
稍早前,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方面表示,诉诸法律也是无奈之举,“人能联系上,但多次沟通无果”。
何国科坦言,高校基金会起诉校友面临两难和无奈:“一是校友现在不能履行捐赠义务,要给他充分的时间,这样校友今后可能加倍捐赠;二是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除了捐赠外,在学校发展及其他方面都会有相关合作。这种起诉可能会损害其他校友的利益,最终损失的还是学校的发展资源。”
中国矿业大学网站发布的关于吴幽的信息
法律对“诺而不捐”有相应规定
事实上,目前在公益捐赠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早已对承诺捐赠及诺而不捐等行为做出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其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其二,捐赠财产用于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此外,《慈善法》也规定了捐赠中止或撤销的情况。
根据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对此,北京感恩基金会理事长周健认为,捐赠行为本身是一个善意的体现,“相关方应该本着先行沟通、多谅解的原则,实在不行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显得合理合法有效。捐赠人也应对自己的捐赠实力负起责任,不能盲目行使捐赠权利,承诺捐赠后又兑现不了,让捐赠和受赠双方都难堪。”
何国科谈道,原本捐赠就是基于道德自愿的一种无偿行为,“捐赠者作出捐赠行为已经了不起,捐赠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公众不应一味苛责捐赠者。”
社会组织应学会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面对诺而不捐、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社会组织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6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使用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品牌“一校一梦想”开展公益活动涉嫌侵权,被诉讼至法院。2022年11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10万元,并发布澄清声明。2023年2月4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致歉声明。
事实上,早在10年前,社会组织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就已经萌芽,当时出现了公益行业第一起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2012年3月,上海民间NGO禾邻社一纸诉状将万科公益基金会告上法庭,声称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对方侵犯自身拥有的《全民植物地图》著作权,并索赔2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3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判决禾邻社胜诉。
周健表示,社会组织在遭遇侵权后,是否作出维权行动,成本和能力是考虑较多的一个因素。“社会捐赠中极少有专门用于社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内容,这就需要社会组织进行充分考量。”
据他介绍,在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品牌侵权案中,基金会就将该案卷宗及材料委托给一家接收风险诉讼的律所进行代理,基金会未支付任何律师等关联费用。最终,该案判决基金会一方胜诉。
“基金会、律所都会在事前对案件作出充分的研判,决定是否进行风险诉讼代理。官司胜诉后,按照事前约定,律所和基金会按照比例对判赔款进行分割,这让基金会方诉讼成本基本为零。万一败诉,基金会也不用承担败诉成本,这无疑降低了社会组织成本。”周健表示。
何国科告诉记者,从2016年至今,其代理的社会组织依法维权案例有15例之多,在正常沟通和发送律师函均无果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就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