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暖曦败诉判赔70万元被强执 “公开募集”司法赔偿金引争议
1月10日12时,江歌母亲蒋秋莲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江歌案”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70万元司法赔款,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月2日,刘暖曦在二审被青岛中院判决赔偿70万元后,以新浪微博用户名@L-N-X-wisteria发文,向公众寻求打赏赔付,引发社会争议。1月3日晚,刘暖曦表示自己已获得打赏金2.56万元。4日,微博方面依据《微博投诉操作细则》《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对@L-N-X-wisteria 予以永久禁言,关闭打赏并限制提现。
司法判决的赔偿金能否通过公众筹集?刘暖曦发起微博打赏属于何种行为?2.56万元打赏金何去何从?《公益时报》记者采访了数位业界人士,对打赏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同时追踪打赏款项流向。
司法赔偿能否“公开募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表示,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司法判决对于赔偿义务人筹集支付赔偿金的渠道并未做具体规定,且损害赔偿奉行的是填补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刘暖曦微博打赏行为不能判定违法,属于开创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暖曦的赔偿义务是基于自己的严重违法行为和不道德作为,而以打赏方式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显然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暖曦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微博打赏属于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建立起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刘暖曦应当遵循民事行为基本法律原则。”张凌霄说,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刘暖曦在微博长文中存在隐瞒和扭曲事实、故意误导并以此博取同情的,那么该行为可能还将涉嫌诈骗。
另有报道称,刘暖曦微博打赏行为属于“慈善募捐”性质。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募捐的主体对象及目的有着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注:公开募捐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
张凌霄认为,刘暖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其筹集的是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后应该承担的赔偿款,并不是基于慈善目的,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制。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也认为,微博打赏不属于慈善法中的慈善募捐,“这是一种民事主体间的个人行为”。
与以上两位专家持有相同意见的,还有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他认为,刘暖曦的行为与募捐没有关系,用慈善法来解释存在逻辑问题。“用慈善法的规定来解释是对募捐行为的滥用,最后损害了慈善行业的形象。”
打赏是否属于个人求助?
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根据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对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张凌霄认为,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基于个人困境为基础。法院判定刘暖曦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法院判决也是公民义务。
此外,刘暖曦是否已经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把所有的财产用于赔偿?网友的“捐助”并不是解决刘暖曦的困难,更不该为其过错“埋单”。
“刘暖曦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求助值得商榷。”张凌霄说。
记者注意到,网络打赏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予行为,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赠予款项都应用于指定目的。个人求助属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规制范围。
那么,刘暖曦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求助,是否为了“解决自己的困难”?贾西津表示,刘暖曦所发的微博内容包含多重目的,有求助的方面,也包括态度的表达、对司法判决的不认可,甚至某种戏谑,不是单纯的个人求助。
对此,何国科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刘暖曦通过打赏筹集赔偿款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个人求助。
已获打赏的2.5万元何去何从?
2016年,新浪微博开通用户打赏功能,粉丝在阅读创造的内容后可以给其打赏。用户在微博实现内容产出与传播就可以获得收入,让内容更简单便捷地转化为收益。
那么,刘暖曦的微博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张凌霄介绍说,现阶段其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打赏文章的内容、打赏者打赏的目的等进行分析。如,出于欣赏、鼓励或是同情打赏,应被认定为赠予行为;如文章作为“作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独创性,基于内容的打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付费”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是双向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就并非赠予行为。
有分析称,刘暖曦在新浪微博平台以《刘鑫最后的话》为标题发布文章,不具备专业性,而是对于既定事实的阐述,网友的打赏实际上应该认定为民法上的赠予行为。
根据刘暖曦描述,1月3日微博账号打赏开通至4日打赏关停,短短1天时间已经获得网友打赏2.5万元,至今这笔款项仍停留在微博。这比款项归属权如何判定?作为社交产品提供方,微博关停用户打赏及禁言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凌霄表示,“刘暖曦打赏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这笔款项的归属权显然还是属于打赏者,新浪作为中立平台方,应当予以退还。”
作为社交产品的提供方,微博关闭打赏的行为是或否正当?贾西津表达了三点看法:“第一,应该保护生命权、人格权的尊严,防止对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二次伤害;第二,司法判决本身具有严肃性,基于生命权做出的判决原则没有争议,普世价值的正当性应该得到维护;第三,‘江歌案’涉及生命权的剥夺,打赏带有娱乐性质,是对生命个体的不尊重。”
贾西津补充道,对于打赏功能设立的最初目的,即对原创性的尊重与认可,是比较普适性的原则,但基于现有网络社交产品功能已经大大丰富,打赏内容和目的远远超出原创作品,可能涉及到公民价值和社会伦理,如言论自由、生命权、人格尊严、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等,社群的自律规则和伦理原则就变得愈加重要。社交产品提供商甚至可以界定不同打赏类型,逐渐细化伦理规则,以更好保护各方的权利。
据记者了解,当前在一些互联网社交产品使用中,已有相关规定。如腾讯公司在《使用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表示,有部分情形不得对文章使用赞赏功能,其中第一条就是“用赞赏进行募捐”,且“一经发现将永久收回赞赏功能使用权限,导致严重影响的还将对违规公众账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处理时未结算资金将退还微信用户”。
目前,微博中留存的2.5万元打赏款如何处置?记者就此多次联系新浪微博,截止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