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近日,上海人大公众网上出现了一份《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调查问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问卷第七条的内容显示,今后在上海,遇到路人突发急病,围观群众如果施救,将有法律撑腰,可能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
根据相关立法计划,《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或于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九成受调者对问卷中拟规定的“急救免责”表示支持;但也有市人大代表指出,问卷中将免责的范围划定为“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可能会让没有证书但也热心救人的市民却步”。
持证救人者或将有法律撑腰
此次在上海市人大官网——人大公众网上贴出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调查问卷共有7条调查项目,其中涉及“120救护车上的患者要送往哪家医院,应由谁决定?”“急诊室就诊顺序如何决定?”等内容。
然而,最受网友关注的,则是其中的第7条。该条调查内容为,“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您是否支持?”
该条共设两个选项,分别为“支持,可以鼓励大家现场救护”以及“不支持”,参与调查的网友中92.3%都选择了“支持”。这也意味着,对于这条可能出现在《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中的规定,九成受调者都明确表达了支持和期待。
事实上,根据媒体此前报道,这部正在进行问卷调查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制定之初就特别考虑到好心人保护原则。其制定参与者曾表示,该条例旨在“鼓励旁观者或第一反应者积极帮助救助他人,但这不是强迫不是强制。”也因此,不少网友将其称为上海版的“好人法”。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属于“拟适时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并被列入五年规划的正式项目。此外,《条例》前期已经完成了论证报告及草案初稿,建议在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
是否必须“持证”有待商榷
一旦包含“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内容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最终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就意味着上海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让持证救人的“好人”获得了法律“撑腰”。对此,沪上不少医务工作者表示“十分必要”、“很赞同”。
“即使我是受过培训的,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也只能做些心肺复苏、压迫止血等,不一定奏效,当然要免责。否则我一伸手救人就要保证判断准确,救活,谁敢做?”对此,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血液科副教授、曾获得上海市杰出志愿者称号的陈勤奋深表认同。但陈勤奋也认为,除了专业的心肺复苏、压迫止血等,市民救人的方式还有很多种,“没有受过培训的知道呼叫也是救人啊!”
而对于“好人”救人,陈勤奋表示,除了法律保护外,政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能,“要有培训市民各种急救知识的计划和行动。”
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朱如安也颇为认同,“首先要肯定的是,如果《草案》中加入了‘急救免责’的内容,对于鼓励市民救死扶伤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朱如安表示,是否需要将受到法律保护的“好人”局限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中,值得商榷。“应该说,救死扶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既然是要保护‘好人’,那就应该保护全民救死扶伤的行为。用有没有证书、是否接受过培训来限定,会不会让不在此范围内的公民反而却步呢?”
立法保护不止在上海
通过立法来鼓励救死扶伤的并不是只有上海。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明确,大力“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
同时,理顺急救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率先在国内提出“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7月提交审议。第三十八条也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据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