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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40万元奖金。
第十五条规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对受到本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同时,第十六条还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经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