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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康工程”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

2019-05-2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民政部自2019年起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项目指导单位为民政部。

“福康工程”项目内容是,补助深度贫困地区(含深度贫困村)省级民政部门为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及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福康工程”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具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受助对象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工作,须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等级、专业科室设置、医师队伍、医疗安全等条件。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主要负责为受助对象提供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须符合有关假肢矫形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等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省级民政部门应以前述标准为基础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具体细致的标准,按决策程序公开遴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福康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个人申请、审核确定、对象筛查、服务提供、核实结算五个环节。残疾人先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分别对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筛查机构填写登记表后及时汇总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在服务提供环节,省级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要求,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核实结算环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填写“福康工程”资助表,并附医疗或配置记录、费用票据、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等材料提交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核实结算并存档。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为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以及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福康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的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受助对象医疗费,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受助对象假肢矫形器配置费;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其中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应根据相关发票扣减已经报销的部分后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资助标准。“福康工程”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每年民政部下达的“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制定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进度认真执行。项目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有调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确因客观因素当年未使用完的“福康工程”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实际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需要调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下达额度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报告民政部。

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康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对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开展督导和检查,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每年要按照不低于受助对象人数30%的比例,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以及衡量相关单位和地区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推进“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王勇)